少写一个“百”字险蚀75万嘉兴中院按常理定了纷争签合约一定要谨慎仔细本报记者 余春红 实习生 夏小芳 通讯员 晓芦
本报讯
施某是嘉兴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的坯布推销人员,双方在结算报酬时,原先合同中的一个“百”字之争导致了75万元的报酬之差:有“百”字,施某可得报酬7000多元;没有“百”字,则他的报酬就应该是75.7万余元。嘉兴市中级法院最近断了这起“一字官司”。 2004年12月8日,施某与嘉兴市某纺织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聘用合同,合同约定施某的业务报酬按销售坯布2元/米计算,货款回收到位方可结算。 此后,施某按合同的约定要求纺织公司按2元/米支付他业务报酬共75.7万余元。此时,纺织公司却提出合同中有笔误,少写了一个“百”字,施某的报酬应为2元/百米。双方争议不休,施某起诉到法院,要求纺织公司支付75万余元的报酬。 嘉兴市南湖区法院和嘉兴市中级法院经过一、二审审理,最后确认合同上漏写了一个“百”字。法院在审理中发现,施某在被公安机关询问时,曾表示“业务费按销出去每百米提成2元计算。”此外法院认为,施某销售的坯布的销售价格为每米3.45元,聘用合同每米2元业务费的约定显然大大超出了通常经济往来的标准,严重违背常理,纺织公司可以撤销这样的约定。据此,法院依法驳回了施某的诉讼请求。 |